兜底条款

曲衷回到座位上后,先和加刑刘讨论了一下他提到的那个挪用公款罪。

犯罪行为发生在2004年,涉案金额100万。被害单位去报案,公安当时并未立案,只开具了一个情况说明。2015年才开始立案侦查,现在案子已被提起公诉移送到了法院。

曲衷认为这个案子的重点是:追诉时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。

根据2004年当时生效的刑法,挪用资金100万应当适用“数额巨大”那一档法定刑(3-10年),对应的追诉时效是15年。

虽然刑修十一对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幅度做了修改,由原来的两档变为现在的三档。并且根据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》,挪用资金100万放到现在只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,适用现行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(3年以下),对应的追诉时效就是5年。

但因为2015年立案时该案尚在追诉时效之内,后面何时提起公诉何时审判便不受影响。

简而言之,结论是:该案并未过追诉时效。

可曲衷这个学长的重点却在别处,辩护思路还是一如既往地诡异。他又准备做罪名辩护,将挪用公款改成盗窃。

曲衷求他赐教:这次是什幺说法?

加刑刘不吝赐教:想象竞合从一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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